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指从事团膳的送餐单位、中餐制售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性质的企业、个人和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经昆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业内人士。为弘扬昆山团膳行业诚心服务,发展昆山团膳事业,提高和丰富人民餐饮质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是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业的法律、法规,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范围,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间公平合法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对行业的经营、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组织团膳行业经营管理的研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六)收集、整理有关专业信息的资料、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七)积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八)组织会员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 (九)为本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从事团膳的送餐单位、食堂承包、净菜配送、中餐制售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性质的企业、个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即为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主管部门核实批准会员资格;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本会)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诚实守信、团结同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体制,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审查,并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增补和撤换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在第三届理事会上表决通过为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审查并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即 沙凤岐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督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会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山市民政局和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昆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书面终止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意见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和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昆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山市团膳行业协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